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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展览馆协会退休专家管理办法
时间:2019-05-20      来源:
(本办法经中国展览馆协会第九届三次理事会通过)

 
一、 总则
第一条 应广大会员单位呼吁和要求,为推进展览行业健康发展,充分利用展览行业退休专家的宝贵经验,进一步发挥退休专家老有所为的积极作用,经中国展览馆协会第九届三次理事会通过,中国展览馆协会于2019年开展建立退休专家库工作。根据《中国展览馆协会退休专家推选评定方案》和《中国展览馆协会退休专家评审标准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展览馆协会退休专家库(以下简称专家库)的组建、使用、管理等活动。

二、 专家应具备的条件
第三条  年龄在70周岁以下,身心健康,能够参加社会活动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。
第四条  退休前原单位为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单位。
第五条  具有十五年以上展览行业管理岗位的从业经历。
第六条 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具有管理类、经济类、设计类、工程类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。如有特殊贡献者,可适当放宽条件。
第七条  熟悉展览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。
第八条  在职期间,曾积极参加中国展览馆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曾对协会工作给予较大支持。
第九条  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过失。
第十条  承诺严格遵守中国展览馆协会及活动甲方的规定和要求,认真、公正、诚实、廉洁地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。
第十一条 承诺严格遵照并执行中国展览馆协会退休专家相关管理规定。
第十二条 须经原单位同意、批准,严格遵照公职人员社会兼职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
三、 专家管理
第十三条  专家的职责
(一)  领取并妥善保存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专家聘书,按聘书有效期接受年检和复评。
(二)  按照中国展览馆协会秘书处的安排,担任资质评审专家。期间所需的路费、食、宿及专家劳务费由协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承担。
(三)  按照中国展览馆协会秘书处的安排,担任培训授课老师。期间所需的路费、食、宿及专家劳务费由协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承担。
(四) 按照中国展览馆协会秘书处的安排,不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论坛、交流、评审和咨询等活动。期间所需的路费、食、宿及专家劳务费由协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承担。
(五) 受邀专家可以根据自身健康条件和生活安排,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活动。
第十四条 专家履职要求
(一) 专家本人,如以中国展览馆协会退休专家名义参加或出席各类社会活动,必须事先报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。未经批准,不得以中国展览馆协会专家名义参加或出席活动。否则,由本人承担一切社会影响和后果。造成恶劣影响的,将取消聘任为退休专家,收回聘书。
(二)    专家履职期间,必须认真、严格履行评委职责,遵守评标、评审、论证等活动的工作纪律。
(三)    遵守评审、评标、论证等活动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五条  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:
(一)   接受工作邀请后,须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。
(二)   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活动。
(三)   不得擅离职守。
第十六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,不再聘用:
(一)  年龄超过70周岁的。
(二)  因健康或者生活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。
(三)  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。
(四)  原单位不继续予以同意的。
(五) 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七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,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:
(一) 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证书的。
(二) 违反专家工作纪律的。
(三)  受到刑事处罚的。
(四) 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四、附则
第十八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十九条  本办法由中国展览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 



 
 
中国展览馆协会
2019年4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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